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六: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合同协议书的定义(第1.1.1节第1.1.1.2条)/王冠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六: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合同协议书的定义(第1.1.1节第1.1.1.2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未对“合同协议书”词语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合同协议书”词语的界定属于新增规定。
二、理解
《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由引言、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共计13条,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含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补充协议、合同生效以及合同份数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对于“合同协议书”的留白处,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均应审慎规范填写。
本条对“合同协议书”词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对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在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文件中,合同协议书的文本名称特定化;第二,合同协议书是构成合同的书面文件之一;第二,合同协议书需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
对于如何理解“构成合同的书面文件之一”这一要件,我们认为,其中涉及到《建筑法》适用范围的理解问题。换言之,并非所有建筑活动均受《建筑法》的调整,在不受《建筑法》调整的建筑活动中,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并不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文件,相应地,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其他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根据《建筑法》第二条、第八十三条等规定,关于《建筑法》适用范围的除外规定[1]主要有: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参照《建筑法》执行
“参照”不同于“依照”,有可以部分执行以及根据情况予以变通的含义。《建筑法》有关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一些规模很小的房屋建筑(如比较简易的平房建筑)来说,难以全部适用,要求参照执行,比较符合实际。至于可以参照执行《建筑法》的小型房屋建筑的具体标准,《建筑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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