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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六: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合同协议书的定义(第1.1.1节第1.1.1.2条)/王冠华(2)

2.对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建筑的修缮,与一般的房屋建筑工程有较大的不同。这里所说的“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是指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机关按法定权限和程序确定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此,对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等特殊要求。此外,对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在管理上与《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3.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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