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七:通用合同条款关于中标通知书的定义(第1.1.1节第1.1.1.3条)/王冠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七:通用合同条款关于中标通知书的定义(第1.1.1节第1.1.1.3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未对“中标通知书”词语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中标通知书”词语的界定属于新增规定。
二、理解
本条对“中标通知书”词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实践中,容易将决定中标与中标通知书相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决定是否中标是招标方(发包人)的权利,是否属于承诺要视决定中标的内容而定。中标若是对投标完全接受,即为承诺;中标若对投标人的投标并不完全同意,其结果只是选定中标人而作进一步的谈判,此时,中标就不是承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应当由招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承包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招标投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一种竞争缔约方式,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前文中,我们讨论了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承包一方拒绝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如前文所述,我们倾向性地认为,“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成立,一方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首次确立了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对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了创新,扩大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前文中,我们亦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界定,质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协力、通知、告知、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从性质上讲,此种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即构成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变更、撤销的,则缔约过失行为人应对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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