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一)/李军(12)
裁判要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下,一审判决医方承担25%赔偿责任的理由为: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危险性,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从而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关于医方是否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认定,一审认为住院期间产妇家属签署三份知情同意书,产妇本人应当对此知情,据此认定医方已尽告知义务。但一审也同时认定在产妇本人不存在不宜或不能告知情形时,医方未让产妇签名,且事后伪造产妇签名的知情同意书,该行为存在一定缺陷,虽没有完全影响到医疗过错的鉴定,但在客观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缺陷与造成陈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医方应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缺陷承担25%的责任。
二审改判医方承担80%赔偿责任的理由:由于“巨大儿”是导致肩难产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①医方漏诊“巨大儿”之行为,与陈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认为其已告知陈某父母胎儿是“巨大儿”,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实,其该项主张与上述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的诊断意见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此,陈某元虽签字同意“顺产”,但这是因医方未能提供剖宫产的替代方案及履行相关的医疗告知义务所致。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确存在未尽诊疗义务及患方沟通不足的问题。此外,②在周某秀并不存在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因病无法签字的情况下,医方未要求周某秀而是由陈某元在相关《知情同意书》、《特殊病情交代》上签字,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情形。③医方且存在伪造病历资料的情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亦可推定医院有过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无过错,很大程度是依据了产妇周某秀及家属签名的《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及《医院谈话记录》。现已证明周某秀“坚决要求顺产”的签名是伪造的,说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不足采信。陈某所受的损害与医方采取措施不当有直接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医方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医方医院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
本例文书案号:(2014)穗中法少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简评:本例中二审法院改判理由之“漏诊巨大儿”行为,与本案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很有突破性,值得借鉴。
【b、医方诊疗行为虽有一定过错,但该过错与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仅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产妇因孕在家中自发临产而至被告医院待产。医方入院诊断:G10P1孕39+5周临产LOA,巨大儿。入院后告知巨大儿阴道分娩的风险:肩难产、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窒息等并发症,孕妇签字要求顺产。分娩过程中发生肩难产,患儿出生时右臂丛神经损伤。经鉴定,医方诊疗行为存在沟通不足的过错,但与本案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医方承担20%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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