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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一)/李军(13)
裁判要旨:(1)告知内容的司法认定:在医患关系诊疗过程中,医方对患者的告知说明义务中包括治疗过程的说明义务,即医方告知病症情形后,应将所决定采用的医疗行为的性质、理由、内容、治疗的预后、医疗方式、难易程度及对患者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加以说明,使患者充分了解该医疗行为,以便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项医疗的实施。(2)告知时间的司法认定及因此产生争议的结果承担。相关判词摘要:本案中被告所提交的住院病历中虽然有原告母亲签字要求顺产的知情谈话笔录,但原告母亲提出该知情谈话系胎儿娩出后补签,且该份知情谈话的形成时间未按规定设定到分钟,故原审依据现有证据无法予以确认。另外,在这份入院介绍性质的术前谈话中,只是告知了经阴道试产可能出现的预后情况,并未提供替代医疗方案及其相应的预后以供患者进行选择,故本案中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与患方沟通不到位,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可能导致原告母亲未能充分选择生产的方式从而避免原告在出生过程中遭受伤害,故被告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出生过程中出现的损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医方依据现有方案采取的医疗措施并未违反医疗规范,原审确定对于原告臂丛神经损伤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医方提起上诉,二审认定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例文书案号:(2016)苏08民终477号民事判决书。

【c、患方无证据证明医方存在诊疗过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鉴于医方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因此发生的治疗费用应退还给患方】
案情简介:患者以“反复发热4个月、突发神志不清10小时”为主诉,入住被告医院心血管内科治疗,入院诊断为“心力衰竭原因待查、心功能Ⅲ级、高血压?肺部感染、胸腔积液、中度贫血”。2012年4月1日,患者病情不仅没有丝毫改观,反而出现“生命征不平稳,需升压药维持血压、呼吸机辅助呼吸、病情危重、预后极差”等病危症状,被诊断为“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后于2012年4月2日出院,并于2012年4月3日死亡。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一再向原告释明必须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原告放弃医疗过错鉴定,且未举证证明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推定过错的情形。据此,原审判决福建省立医院支付患方CRRT发生的费用132000元。
裁判要旨: 患者至福建省立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福建省立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且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福建省立医院无需就医疗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对池某珠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而福建省立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完全有能力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诊疗费用清单,亦应谨慎地履行告知义务,然其并未完善履行告知义务及举证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在福建省立医院未提交CRRT的费用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患者家属的陈述判决福建省立医院支付132000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福建省立医院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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