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一)/李军(3)
热点2——过错参与度如何评价和认定?
多数情形下,法院裁判是在鉴定意见明确的参与度范围内做出的,但也有不少突破了鉴定意见给出的参与度范围。笔者今天选取了一个典型案例,其中对过错参与度给出了事实上的原因力及法律的原因力之区分,颇有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患者因右输尿管上段结石而就医,医方为其行输尿管镜下碎石术,术中出现长段输尿管粘膜撕,后病情恶化致右肾被切除,遂诉至法院。经鉴定,医方诊疗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1-70%。一审按此70%判令医方承担赔偿责任,患方不服上诉,要求按85%判决。
裁判要旨:鉴定机构对过错参与度的认定属于事实判断,既不完全等同于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也不等同于民事责任,法院应在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评判后,根据医方过错严重程度及其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判定医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462号民事判决书判词摘要:鉴定意见关于过错参与度的评价与民事责任并非等同。具体而言,过错参与度是关于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力评价。这一评价属于事实判断,是对医疗过错行为这一原因事实是否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造成损害发生的判断。对医疗侵权案件而言,鉴定意见关于“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价意见属于事实因果关系的范畴,既不完全等同于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也不等同于民事责任。
接着,二审法院详细阐述医方存在的三个方面的过错(略)。并认为上述过错是造成患者右肾切除这一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在此情形下,宋某请求白云区第三医院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热点3——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患方是否仍需证明因果关系,以及医方责任应如何承担?
a、通过全案证据可以认定患方损害系诊疗行为造成,则患方无需再行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医方应承担全责。
案情简介:患方在医方卫生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后下体出血量多,内有血块,宫底脐平被转入沛县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8月12日,沛县人民医院为其行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术。在审理中,原告申请鉴定被告的手术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2015年3月18日,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无法继续鉴定。法院另查明,被告卫生院为原告施行手术的医师不具有该手术权限和资格。
(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判词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在魏庙卫生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该手术系二级手术,二级手术系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资质人员的手术权限,而被告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故本院推定被告有过错,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数额共计为173056元,由被告卫生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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