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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一)/李军(4)
简评:本案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情形下,有观点认为患方仍需对因诊疗行为受到损害的事实及其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本案所持观点并非如此。本案患方因不提供材料而致因果关系无法鉴定,但法院根据诊疗事实已足以认定患方子宫次全切与医方剖宫产手术之间具有因果性,又因手术医师不具备实施该手术的权限和资质,据此判决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医方病历不完整的,可据此推定医方存在诊疗过错;虽没有对患方造成实质损害,医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限于退赔患方已支付的医疗费及本案鉴定费。
案情简介:医方为患者切除胆囊医疗行为过程中,手术记录不全面、病历不完整,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方存在诊疗过错。但鉴于该过错行为并未给患者造成原发病以外的损害后果,即不存在实质性的医疗损害后果,故判令医院退还医疗费和鉴定费给原告。一审委托的重庆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本案医方诊疗行为无过错。
(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判词摘要:二审法院认为,遵医附院在2012年7月14日行ERCP+EST术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完善之处,1.无麻醉记录或者相关变更麻醉决定的记载,与术前小结记载内容不符;2.无对手术指征步骤及手术经过记录规范清楚详细的手术记录,不能客观全面反映ERCP+EST操作过程。3.无法辨别其操作过程是否符合规范。4.无术后记录。5.无对患者手术护理及器械等情况的相关记录。6.其操作过程也不符合相关操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之规定,因遵医附院在行ERCP+EST过程中不规范,不能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依法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并且因其过错引发医患纠纷,导致帅昌友申请司法鉴定,增加支出,故鉴定费用73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为宜。重庆市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仅系全部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认定,与上述依法推定过错无关。最后,关于过错责任的承担问题。因遵医附院行ERCP+EST手术失败,并且存在不规范之处,依法推定存在过错,故应当将行ERCP+EST手术的相关费用退还给帅昌友。……虽然遵医附院在行ERCP+EST手术中存在不规范并且失败,但采用该技术初衷是减轻患者痛苦,减轻其经济负担,并且术后患者出现腹胀、腹痛,伴恶心、呕吐,血淀粉酶升高,系ERCP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并未造成原发病之外其他损害。故对帅昌友其他赔偿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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