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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一)/李军(5)
c、虽推定医方存在诊疗过错,但患方对自身损害也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时,可依法减轻医方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段利民到被告衡东县中医医院口腔科就医,接诊医生对段利民进行了口腔牙齿正畸治疗。后段利民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确诊为:安氏Ⅱ度错颌畸形、不良矫治。原审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同年12月27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本案缺少患者诊疗过程的完整病历资料,鉴定机构无法对诊疗过错进行分析及提出鉴定意见,决定终止本案鉴定程序,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
(2014)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词摘要:本案举证责任在段利民,段利民提供了2008年其在衡东县中医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医务人员制作病历必须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而衡东县中医医院的上述病历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诊疗内容,不能完整的反映整个治疗过程,致使本案无法作出鉴定意见,作为病历的制作单位,衡东县中医医院存在过错。段利民陈述自己到衡东县中医医院就诊次数达6次以上,按常理接诊医生对患者每次就诊都必须制作病历记录,段利民作为病历保存者,应当提供所有病历记录,其没有尽到举证义务的行为也是造成无法查清本案事实的原因之一,故段利民也存在过错。衡东县中医医院还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经综合评判后,一审判决医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医患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热点4——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进行过错推定?推定过错后,责任如何认定?
实务多见病历伪造、篡改问题,患方往往主张医方因此要承担全部责任。法官释明仍需通过鉴定解决过错和因果关系问题后,有患者仍拒绝配合鉴定。那么,司法实践中,医方伪造、篡改病历被认定属实,或者虽不能认定为伪造、篡改,但存在不真实情形的,是否一律推定医方存在诊疗过错?即使推定过错后,是否医方一律应承担全责呢?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千差万别,不是一律这样或那样,也就产生了不同的判决情况。
a、医方篡改关键病历,应推定其存在过错;且因此导致鉴定不能,致使无法查清因果关系的责任在医方,医方应承担全责。
案情简介:患者到被告医院待产,产检正常。病历记载因胎儿窘迫,医方征得产妇同意后给予急诊剖宫产术,分娩一活女婴,但出生时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存活率极低。后家人放弃治疗,患儿不久后死亡。诉讼中,患方指出医方病历中2013-7-7的《胎心监测报告单》的具体时间由××2:00”涂改为××5:00”,涂改痕迹明显,肉眼可见,最终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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