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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一)/李军(7)
b、医方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可推定其存在过错;但鉴定不能的原因不是缺失病历,而是其他原因如无尸检报告,且经综合分析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不能排除系其自身疾病所致的,医方只承担较小的责任。
案情简介:患者因呕吐至当地诊所就诊,又转至被告医院急诊科。三天后,患者因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低血容量及分布性休克、急性肾损伤、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急性肝损伤、急性肠胃损伤、缺血缺氧性脑病、脓毒症、感染性休克、重症急性胰腺炎,经抢救无效死亡。诉讼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但因没有尸检报告而被退回委托。
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上述规定书写管理病历资料,未如实向患者提供的,依法应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但鉴于本案鉴定不能不是缺失病历,而是没有尸检报告;经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又不能排除系其自身疾病所致,故此医方被推定的过错程度应当不高。经依法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最终判令医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例文书案号:(2015)漯民终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书。
c、即使经过医疗损害鉴定,法院仍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诊疗过错,并可据此判决医方承担全责。
案情简介:患方到被告医院待产,分娩过程中出现生产困难,家属遂要求医务人员进行剖腹产,但一直被医务人员拒绝。汪某出生后浑身松软,右肩、头部及臀部淤青,抢救约1小时左右后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至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救治,被诊断脑瘫、重度窒息、头颅血肿、颅内出血等。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上海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诊疗过错、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0-40%;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裁判要旨:发生医疗纠纷后,原告家人要求复印产程病案记录材料,被告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且其第一次提供给汪某家人的三张检查单系真实的,而第二次提供的11张病程记录与事实有出入,且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程记录中也缺少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程记录虚假,导致检材不真实,所以上海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推定被告卫生院有过错,其应对汪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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