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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一)/李军(8)
本例文书案号:(2013)六民一终字第00263号。
d、适用《侵权责任法》推定医方存在诊疗过错,仍应通过咨询专家形式,就因果关系、原因力给出专业意见以辅助法院进行判断,并为裁判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案情简介:患者因白内障到被告医院就诊,该院先后为患者左右眼都实施了手术,后患者双目失明以致成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被该中心以病历不具真实性为由退回委托。一审法院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判决医方承担50%赔偿责任,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病历中缺少告知同意书,未尽告知义务;四次住院的医嘱单上的医师张某签名被鉴定机构笔迹鉴定确认非张某所为,均由他人代签,因此导致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本案鉴定事项。据此可依法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患方原发病因素,以医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二审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虽因鉴定机构退鉴等原因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来判定,但亦可通过专业的医疗技术人员出具因果关系、原因力方面的专家意见,以辅助法院进行判断,并为裁判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故原审法院应当进一步查清该项问题后,再作裁判。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现在发回重审阶段,结果未定。
本例文书案号:(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241号民事裁定书。
简评:法院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后,在责任认定时,仍需借助专家意见的情形,司法实务中不多见。在本文前述所选取的多个案例中,生效裁判均表明,适用推定过错时,鉴定不能的原因在于医方,便可直接对本案因果关系、原因力一并作出不利于医方的推定;在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可进而判令医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而毋庸再咨询专家。 笔者对本案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是有一些不同意见的,医疗诉讼本就周期长,耗时耗力。即使应当咨询专家后再行裁判,本案二审中也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而不必发回重审。

【e、患方主张应推定医方存在过错,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医方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等推定过错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
案情简介:患者因肝硬化到被告医院多次就诊,第三次就诊九天后因肝硬化失代偿期、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心源性肺水肿而死亡。患者死亡三天后,家属火化了尸体,未尸检。诉讼过程中,法院两次委托司法部鉴定中心进行过错鉴定,均被以没有尸检报告而不能明确死因为由退鉴。后,医方又申请鉴定,但患方拒绝配合,认为依法漏诊事实清楚、病历有伪造及其他不真实处,未尸检原因在医方,应推定医方存在过错,不需要再行委托鉴定,法院可直接判决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审理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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