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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一)/李军(9)
裁判要旨:若患方主张病历存在伪造,首先应当举证证明所“伪造”部分的真实情况,而患方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即便在推定过错的情形下,患方仍需要证明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患方并未就此举证。因此,对患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患方主张医方漏诊,本院认为是否漏诊应交由专业机构评判,不能仅凭病历记载认定。关于患方主张医方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经查,本案没有证据显示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对死因有异议并向医方表达此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情况下,医方才负有告知患者家属需要尸检明确死因的义务,医方并非在所有死亡案件中都需要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因此,本案医方无需对没有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
本例文书案号:(2016)鲁01民终3570号民事判决书。
简评:关于病历真伪认定、举证分配和责任承担,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医疗损害责任问题”第19条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数据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数据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制作方对病历数据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根据这一会议纪要,病历数据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的,应由制作方承担举证或解释义务,以澄清患方的合理质疑。但前提是,患方所提质疑要合乎情理,而不是凭空猜测。所提质疑在病历中能得到客观反映,比如对某一诊疗事实有前后记载不一致的现象,此时,医方就要给出合理解释,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至于没有尸检报告问题,并非一律不能鉴定,各地鉴定机构做法不一,有机会的情况下,笔者还是认为尽量通过鉴定解决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问题。否则,对于患方而言,败诉的风险很大。

【f.患方主张应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系笔误而非伪造,据此认定医方不存在推定过错情形】
案情简介:患方在被告医院因剖宫产娩出一女婴,后该女婴因重度窒息,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告知患方可以申请尸检以确定死因,患方未申请尸检。经双方协商,死婴交由被告处理。诉讼过程中,永州市医学会对本案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医学专家分析认为新生儿因先天性因素死亡的可能性最大,结论是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一、二审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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