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八:通用合同条款关于投标函的定义(第1.1.1节第1.1.1.4条))/王冠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八:通用合同条款关于投标函的定义(第1.1.1节第1.1.1.4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未对“投标函”词语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投标函”词语的界定属于新增规定。
二、理解
本条对“投标函”词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对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投标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未中标的投标人所出具的投标函并非本定义所述的投标函;二是投标函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三是投标函用于投标,是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有关报价、质量目标等承诺和说明的函件,也是承包人为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所做的概括性说明和承诺,一般位于投标文件的首要部分,其格式、内容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实践中,投标函通常单独密封;四是投标函名称需特定化。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2007年11月1日,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以及其他材料等。据此,我们认为,投标函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综上,我们认为,投标函的法律属性是要约的概括表达,包括投标函在内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款,则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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