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三)、(四)/李军(3)
裁判要旨:1、关于医方隐匿病历是否成立及其责任认定。患方已举证证明医方延迟提供纸质病历的行为,对延迟提供的部分病历的真实性,医方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法院已要求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但医方未能提供说明。当事人对自己应当知道的事实陈述为不知道或不清楚的,原审法院将采信相对方对其不利的陈述。因此,应认定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未提供本案相关的电子病历,对医方延迟提供的部分病历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鉴于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而患方又未能举证证明医方及时提供给其的16页病历也不真实,故此认定医方行为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而应适用推定过错的情形。
2、医方病历虽存在不真实的部分,但该不真实并不影响鉴定的,鉴定意见可以采信,亦不能适用第五十八条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判词摘要:患方提供的陈某宏的医保病历中没有记载现病史中记录的有关就医及服药情况,医保病历的就诊次数与医保费用清单反映情况的就诊次数相一致。原审法院委托镇江市医学会鉴定时,明确现病史中周廷芳、陈勇提出异议部分不作为鉴定依据。周廷芳、陈勇提供的陈廷宏医保病历中没有记载现病史中记录的有关就医及服药情况,医保病历的就诊次数与医保费用清单反映情况的就诊次数相一致。周廷芳、陈勇已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提出反驳意见,对自己书写内容的真实性应负举证责任,而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认定陈廷宏病历的现病史中记录的有关就医及服药情况不真实。但原审法院委托镇江市医学会鉴定时,已明确现病史部分不作为鉴定依据,故该内容对鉴定结论没有影响。
【h.医疗损害推定过错适用比例考证】截至发文之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查询到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文书总计1万1千多例,再输入“推定过错”关键词,检索结果89个案例,千分之八都不到。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适用推定过错少之又少,这其中还有一部分是不支持患方诉求的。再查基层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共计2万多例,其中涉及推定过错的仅有31例,比例更是微乎其微。
连载∣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四)
热点5——如何认定医方未尽告知说明义务?责任如何承担?
适用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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