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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三)、(四)/李军(7)
裁判要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之规定,被上诉人在紧急抢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手术,客观上抢救了患者的生命,被上诉人在患者意识不清、患者家属不在现场的情形下所采取的抢救生命的救治措施,不以必须征得其本人或者家属的同意为前提,上诉人目前所受之伤属于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原发性损伤,被上诉人的诊治行为符合诊疗常规,被上诉人并未侵犯患者的知情权,也未存在因因被上诉人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而导致相应的损害后果,故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未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的上诉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例文书案号:(2014)成民终字第557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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