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角度反思我国间接执行制度/汪国强
威慑的边缘
从比较法角度反思我国间接执行制度
论文提要:
“执行难”困挠法院许久,这一中国特色症结成为了现阶段司法的难言之痛,最高法狠下决心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局面(1),背后的底气不止是大数据和云计算,精准地适用法律才是执行法官的主药,从长远看来迫使被执行人自行履行法律义务是所有诚信国家的必经之路,市场主体作为合约的组合(2)对于财产的处置要落实到具体人的行为,再加上中国本土法文化对于执行机关过高的期盼促使了间接执行措施进入理论探讨的热点,其快捷、方便、低成本、震慑力也成为司法机关在沉重负担下的偏爱。不过出于对于公权力警惕,自由的保护,法官们仍然需要相对完善的理论来检验执行行为,因此本文将提出间接执行措施的概念、种类,类比国内外间接执行适用的模式和深层法文化对于间接执行的影响,提出与现实相适应的探索建议。希望对和笔者一样的执行法官的工作有所助益,毕竟追寻正义永远不是个简单的事情。
关键词:间接 法文化 类比
一、 概念、特征
间接执行作为执行程序中的分类对立于直接执行或者替代执行,直接执行为直接实行民事权利内容,针对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而替代执行需要第三方加入而完成履行行为,间接执行一般来说定义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不利益而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4),也有的学者们是从执行现实层面来看待间接执行“当执行标的是行为,或者执行标的物不存在,执行机关只能对执行标的施加间接影响,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5)笔者总结为间接执行应该是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使得被执行人转变消极行为而服从法律文书的规制,使得社会矫正正义落到实处的具体执行措施。但是“间接”的称谓也必然导致在债权的实现中不能成为当然的主角,其特征一般包含1、有限性,间接执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需要考虑特定的案由,被执行人的主观恶意及客观事实环境等综合因素;2、间接性,间接执行措施只是对于被执行人主体产生压力,并不能直接指向执行标的本身,结局难以预测;3、强制性。间接执行措施依托国家强制力为依据,无需顾忌实施对象的意愿;4、附随性,如果执行机关已经能控制执行财产可以选择直接执行来使得债权获得清偿,间接执行措施将没有必要启动。
二、 国外间接执行措施简介
(1)法国间接执行措施适用情况
根据《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规定,法国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也是唯一的间接执行措施为“逾期罚款”,也可称呼为附加性、可能性的罚款,倘若延期履行法律文书的的义务,可能按照时间长短确定罚款数额。根据法典34条的规定,逾期罚款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与其他国家的罚款措施不同,逾期罚款分为临时罚款和终局罚款,临时罚款是对于罚款的数额暂不终局确定,终局清算后由执行法官根据债务人的履行时的行为以及客观困难变更原来的罚款数额,由于能灵活的调整罚款数额,可以舒展被执行人主观恶性的空间。法国的间接执行时按照申请人申请为原则,并可以在直接执行措施与间接执行措施中选择适用,其中检察官在执行过程中积极介入调查并附有监督判决执行的义务(6)。针对法国间接执行措施的救济,债务人可依据法典第8条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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