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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角度反思我国间接执行制度/汪国强(3)
(3)征信系统记录
民诉法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同时可以向媒体公布信息,从法条规定来看媒体公布不是单独的执行措施,是征信系统的范围主动放大,可以预想随着征信系统的完善可以发挥大数据机能逼迫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9),为了正确适用,最高院在2013年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人名单的若干规定》对于征信系统记录予以细化。而通过媒体公布信息更能在被执行人实际生活圈子中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执行措施效果明显。
(4)限制高消费
2010年为了打击老赖最高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这一间接执行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5年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最高院又予以修改扩大了限制的主体并和征信记录大数据联系在一起,在出行、住宿、旅游、金融、求学等各方面提出更严格的限制。
(5)限制出境
民诉法二百五十五条也规定了限制出境的措施,最高院在2008年《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也规定了操作规范,对于保护财产流失意义重大。
(6)延迟履行金
民诉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如果是金钱债权应给付迟延履行利息,如果判决为其他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金,民诉意见第506条和507条对于迟延履行金予以细化,2014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若干规定》对于金钱债权的计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非金钱债权的履行,民诉意见则授权执行机关根据案情具体规定,迟延履行金对于被执行人能造成持续的压力,因为履行金由申请人收取,可以缓解矛盾,同时在行为标的的强制执行中效果更为独到,可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四、 中外法文化对间接执行的影响
法文化蕴含在一个民族或地域法律制度发展灵魂之内,并保持对现行的制度运行状态催促和限制的张力,间接执行制度也不能孤立从法条层次对比,我们必需要更加深入的审视。
总体而言,西方法律的完胜依赖其改革性社会的各种基因,具有与社会文化同步或追赶的冲动(10),这不完全是某一时期的功劳,抑或说希腊的理性文明和教会的终极崇拜都推动了法律在整个社会调节中的角色感,国民对于法条的感情甚至自源于《摩西五经》的虔诚(11),而理性也让罗马法的光明也前所未有地照亮了私法的殿堂,铜秤买卖、物权让与、遗嘱设立均具有仪式化的过程,罗马民众对于债法的认真和责任感孑然独立,而债的法锁不止存在于裁判官的官方言语,作为法文化已经注入欧洲的血液(12),文艺复兴之后,人性从神权的解放迎来了新的纪元,尤其在法国大革命后人权稳定了彻底的统治,故而法国的间接执行制度范围从未涉及人身措施,对于人身采取措施将视为违宪,但德国依然留恋日耳曼历史制度上债务奴隶的自然正义,保留了人身强制措施,但是也受到人权至上的影响,在极小范围里实行。强大的法文化没有放过英伦岛屿的催化,巡回法官们不断用衡平法的工具改良社会的协作模式,这也使得法庭具有神圣和公正的寓义,转化为社会效果就是全社会都难以容忍藐视法庭或者法官命令的存在。因此瑕疵宣誓或者欺骗法官应得到严厉的惩处也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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