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角度反思我国间接执行制度/汪国强(5)
那么我们不难发现,整个法文化不满于当下的强制执行力度,对于被执行人否定的评价具有大众认同感,间接执行措施的种类、范围、力度都需要强化方能具有法律主导的意义。河流的汇集处总是激流回旋,当下整个法律制度体系基本上具有舶来品的本质,而我们又在借鉴精密法律体系中获利并自觉的带入西方法文化的觉悟,同时在强制执行阶段中又深触到法律产品走向现实中的困惑,尤其在间接执行领域,执行法官们一边受到社会冲动的暗示,一边理性的丈量着威慑的边缘。
五、 我国间接执行制度的反思
(1)间接执行的效果
从现实层面我们能惊讶间接执行带来的效果,2005年左右有相关学者调查某区法院,其中采取拘留措施的全部结案占到50.4%,部分履行达到34.2%(16),拘留的效果也可以通过各法院热衷于统一行动看出端倪。可是罚款效果对于金钱债权案件并不明显,应是受制于财产调查的困难。后期征信记录措施效果尤佳,在笔者工作的单位,每年集中于商事案件为消除失信而解决或部分解决案件多达30余起,迟延履行金在探望权执行,排除妨碍等特定案由也有不俗的表现,单独限制高消费效果不大,可与征信系统捆绑再利用网络的力量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事实上相关数字可能低估了间接执行的威力,在和解结案中通常附有拘传和拘留的警告,扣押财产和清空住房中被执行人也摄于间接执行的威力不得已让直接执行更为顺畅。
(2)间接执行措施对比
从种类上来说,我国间接执行措施已经比较齐全,拘留和罚款传统间接执行措施已经发挥强大的效果,强制申报财产也在逐步转换财产调查的被动,征信记录给予了老赖很大的心理强制,限制高消费和出境也局限被执行人的生活质量,持续的延期履行金一般还是特定案件结案的法宝,但如果从力度来讲我国的间接执行措施还显“软弱”,拘留上限是十五天,业内普遍反应震慑力不够,德国的拘禁可高达6个月,强制申报财产也缺乏到法官面前宣誓的仪式感。延迟履行金的数额还没有精化到能威慑被执行人状态,也难以发挥救济申请执行人的机能。限制类间接措施的社会覆盖面还有待扩张,拒执罪作为终极武器又因为高门槛难以支持间接执行的发挥,相对应的藐视法庭罪则涵盖更为全面。
(3)我国间接执行制度的张力
尽管我国间接执行种类不少,但仍有空白,比如职业资格限制和社会福利的限制,公民对于国家权利义务理应对等,不诚信虽非导致基本公民权的丧失,但是伤害社会诚信的举动不能没有代价,美国加州对于驾驶资格的限制具有极好的借鉴意义(17),但是间接执行种类扩张必然也受到基础权利和现实操作性的局限,最近业内讨论热烈的“劳务执行”则具有跨界的风险,一来长期约束人身自由会让劳动教养观念复生,为了迎合打击不诚信的呐喊也不应以法律文明开倒车作为代价,二来司法权粗暴的干涉会让劳务市场丧失自主的机能,得不偿失;再次既然民诉法243条已经规定对于收入(劳务的对价)的执行措施,再探讨对于原始劳力的执行有画蛇添足之嫌疑。笔者认为劳务执行不应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对于特定案件的需要应征得双方的同意,因此劳务执行应该柔化在执行和解协议理论中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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