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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不完善是否还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2)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为什么被告二审中提出的辩解法院不采纳?

针对以上疑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律师解析:

1、本案中,关于保密性方面,HC公司制定了公司保密制度、技术部管理规范、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员工手册、徐某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结合徐某和顾某在工商部门的询问笔录中关于HC公司保密制度的陈述,员工作为公司内部人员应当知晓相关规定,因此可以认定HC公司针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只需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而不是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因为现代高科技手段使商业间谍变得极难防备。法律规定权利人因采取保密措施,一方面是要求权利人行使好权利,在特定的环境下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要求义务人对保密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权利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在执行时因疏忽而有所失误,也仍然证明义务人具有保密义务。本案中,HC公司保密制度,在相关技术文件上均加盖有“作废”字样,而不是“保密”字样。作为公司技术人员的被告理应知道该技术资料是需要保密的,具有保密义务。

本文摘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标、专利的民事、刑事案件,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http://www.szloline.com》 《http://www.sos110.org 》;欢迎咨询与交流,陈律师电话:1882338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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