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不完善是否还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2)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为什么被告二审中提出的辩解法院不采纳?
针对以上疑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律师解析:
1、本案中,关于保密性方面,HC公司制定了公司保密制度、技术部管理规范、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员工手册、徐某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结合徐某和顾某在工商部门的询问笔录中关于HC公司保密制度的陈述,员工作为公司内部人员应当知晓相关规定,因此可以认定HC公司针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只需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而不是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因为现代高科技手段使商业间谍变得极难防备。法律规定权利人因采取保密措施,一方面是要求权利人行使好权利,在特定的环境下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要求义务人对保密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权利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在执行时因疏忽而有所失误,也仍然证明义务人具有保密义务。本案中,HC公司保密制度,在相关技术文件上均加盖有“作废”字样,而不是“保密”字样。作为公司技术人员的被告理应知道该技术资料是需要保密的,具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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