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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例之如何寻找要点进行有效辩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2)

综上,对于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被告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出发,提出该信息没有秘密点,不具有秘密性的抗辩主张,认为原告主张的信息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原告LA公司主张被告盛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求不能成立。最后被告的抗辩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赢得了诉讼。

本文摘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标、专利的民事、刑事案件,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http://www.szloline.com》 《http://www.sos110.org 》;欢迎咨询与交流,陈律师电话:1882338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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