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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甄别所援用的法律文件是否可靠?/赫少华
如何甄别所援用的法律文件是否可靠?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周,律所例会上简单分享了法律检索和知识管理在律师实务中的作用,检索路径需固化,成果要分类排序,逐步建立个人知识库,储备资源,以提高再次检索的效率,并将案件尽量往深度和广度上推进。

若是每次检索,都是直接面对百度、博客、法律数据库等,必然耗时耗力,运气好则能撞上恰是你所需的,更多时候是同样工作反复做,且有时面对的尴尬是上次轻松能够检索到资料,此次却已想不起检索路径了,望库生叹。

但有个问题,是法律文件的甄别及针对适用问题,思路扩展时天马行空,但援引时却如履薄冰。

前两天流传较广的,(最高院)诉讼中提交虚假《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为依据的事件,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02号判决书中的陈述为:

另外,虽然中铁公司上诉还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7条“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规定,不能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批复规定的竣工之日仅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但经本院当庭核对,中铁公司所提交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条文内容为虚假。对此,中铁公司的解释是在找到该纪要时,并不知道该纪要内容为虚假。

为此,中铁公司当庭表示不再以其提交的虚假《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除此之外,中铁公司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个人著作等刊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个案裁判中的表述,作为其上诉主张的依据。对此,中铁公司当庭表示,这些刊物以及个案裁判仅是其当事人陈述组成部分,并不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就我国司法制度而言,这些刊物及个案裁判本身不能成为裁判依据。


当读到该判决,每个人的第一反映并不同,习惯法律检索和知识管理的人,或许都会去找该纪要文件,以探究竟。

首先,在个人知识库中,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检索词,仅仅出现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更换检索词为“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现的资料增多了一些,譬如山东高院、广东高院的;以“工作**纪要”(注意间隔)检索,资料唰一下多起来,但依旧没有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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