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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甄别所援用的法律文件是否可靠?/赫少华(2)

其次,稍微在个人博客等其他资源中检索,更换几次检索词,竟然找到相关联的工作纪要,已记不清收录的背景,现在根据上述案件中最高院的认定,对于网络中收录该文件,真实性嘛,一个大“?”
注:前两层次的检索及分析,是在己有资源中做的,相对快捷些;鉴于对该问题目标动向较为明确,其他检索的路径便不再逐一说明、记录。

再则,结合专业数据库,如北大法宝、威科,裁判文书,再去核实一下,结果呢?

数据库中并没有该文件全文,但有些关联信息,摘录几则如下: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注:2011年)曾提到…
根据近日下发的最高院法办〔2011〕442号文,即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或许你对这个文件也会存疑…】

2、相关裁判文书

北京朝阳法院[(2016)京0105民初24278号],当事人在庭审中援引该文书以支持观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民终字第13527号],当事人以该文件作为依据之一提起上诉;但二者案例中,法院对该文件并对做出评价,裁判依据中也未提及过该文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1048号,法院在阐述观点时,援引了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05号民事裁定书中,“本院认为”中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7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违法建筑及其搁臵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报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该条明确规定了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检索到此,基于法院文书的信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文件是存在的。
对比博客中曾收录学习的该纪要,几个条款序号及内容与上述文书中援引是一致的,常理而言,应可初步推断网传纪要可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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