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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关于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郑楚新(2)
〖观点评析〗
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某广告公司擅自将新闻热点改为“多媒体电子教室”,违约在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原告某电脑公司产品出口未能实现,被告广告公司无法以原定新闻热点——产品出口作为新闻热点,因此,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原告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认定被告某广告公司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原告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依据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概念,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条款就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贯彻公平原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在于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对方已经违约,导致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履约或者为避免履约后遭受损失而不得不违约。先履行抗辩权也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了先后顺序的情况;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债务的履行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不安抗辩权虽然和先履行抗辩权一样都是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两者行使权利的主体顺序不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该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存在,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
第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但并非同时履行,而是一方履行在先,另一方履行在后。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是由合同明确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确定的,而且这种先后履行顺序是合法的和无争议的。
第三,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中后履行债务一方来行使,因此,行使该项权利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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