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关于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郑楚新(3)
“未履行债务”包括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或拒绝履行义务等情况;“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包括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况,即不适当履行。
本案中,根据某电脑公司与某广告公司双方约定的“整体宣传策划方案”和补充方案的内容可知,某电脑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的债务纠纷发生于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某电脑公司向某广告公司提供第二次新闻热点,再由某广告公司对外发布,即双方约定了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由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某电脑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广告公司提供第二次新闻热点,致使某广告公司无法为其发布第二次新闻热点。
综上所述,某广告公司具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通过上述案情的分析与相关理论可以得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不当行使抗辩权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行使,即行使抗辩权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行使。
说明:本案例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合同法》第二版教学课件,李永军著。
参考书目:
屈茂辉:《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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