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房管局、银行等单位被法院罚款及复议结果/赫少华
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法院对*单位进行罚款的情形
文|赫少华·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法律背景:
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以需要内部请示、内不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法院予以罚款。
罚款须经院长批准,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且民诉法解释第191条,可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决定书中会告知被罚款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检索路径:裁判文书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罚款决定为检索词,在2016年8月22日上午,共检索出45例。
被罚款单位类型:*银行、*国土资源局(个案中,局长单独被处以罚款)、*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局、*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商等。
一、申请复议人:*国土资源局
复议决定书:龙江大庆市中级法院(2016)黑06庆执复1号。
高新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庆高新执字第616-2号罚款裁定,对安达市国土资源局罚款100万元,限在2015年12月25日前缴纳。
法院认为,复议人安达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案涉土地的主管部门,其应当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而不是以"内部审批"等借口拖延执行,推诿执行,甚至是拒绝执行。法院有权依据民诉法11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在处罚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高新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申请复议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及局长
复议决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执复26号
本案中,黄陂国土局于2015年9月15日收到孝感中院(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073-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12月9日才作出《审查意见书》,存在拖延协助执行的情形,但其未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原因是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未明确执行标的之坐标界址点。
黄陂国土局在收到执行标的明确的孝感中院(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073-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即已积极协助履行,未造成实际损失,黄陂国土局的行为不属拒不协助的情形,故孝感中院依此规定对黄陂国土局予以罚款错误。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