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房管局、银行等单位被法院罚款及复议结果/赫少华(2)
而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16)鄂执复25号,对该局局长的10万元罚款决定也予以撤销。
此案意义在于,即法院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前提应当是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客观上具备履行协助义务的能力、在主观上又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同样的思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司惩复1号,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林夏阳在本案中的身份是凯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德州中院对其采取罚款措施是基于其所代表的公司的行为作出的,在凯利公司并不负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情况下,对其法定代表人林夏阳的处罚也应当一并撤销。
但另一位局长的罚款复议,结果并未逆转。
三、申请复议人:*国土资源局局长【罚款10万元】
复议决定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执复字第3号
法院认为,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资源的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有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和对涉案土地采取执行措施的义务,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以予以罚款。
南和县国土资源局在桥东法院两次向其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的情况下,以向上级领导汇报为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始终未能按照桥东法院的要求提供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登记情况及相关档案。
桥东法院对该局以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作出罚款决定后,该局仍不履行协助义务,*波作为该局的局长,主要负责人,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事实应当承担责任,桥东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申请复议人复议理由不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申请复议人:*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
复议决定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执复字第29号
法院认为,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如认为人民法院处理的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未按照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义务,属于违法行为,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其罚款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决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执复字第30号
法院认为,从德州中院执行人员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整个过程看,起初其工作人员已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在没有给法院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又停止办理,其行为具有不协助执行的情形。在长达近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崂山房地产交易中心也没有签收协助过户的法律文书,直至下班时,工作人员才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亦说明崂山房地产交易中心当时具有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且没有尽到当时不予办理协助事项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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