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房管局、银行等单位被法院罚款及复议结果/赫少华(4)
复议决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复字第3号
法院认为,在办案人员已出示相关材料情况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称保全裁定中记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其预留信息不符需内部请示,没有法律依据,显系以此为由故意拖延办理冻结手续,致使相应存款被转移,并造成原审法院不能完成冻结的后果,原审法院决定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进行罚款,与上述规定相符,并无不当。
另外,上述规定并未对行为人主观状态进行区分,即,无论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妨碍民事诉讼的后果,均符合处罚的条件。
综上,原审法院对申请复议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给予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冻结数额较低,而罚款数额偏高的情况,对罚款数额作适当调整。
复议决定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执复字第0012号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扣划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相关金融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协助执行。清浦法院所扣划的款项系清浦公安局同案依法冻结的款项,而汉川市公安局之后对同一笔款项进行冻结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在收到清浦法院的扣划手续后,应依法及时履行扣划义务,不得迟延。
申请复议人在收到汉川法院要求其扣划同一笔款项的文书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该院纠正,但汉川农行在申请复议时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向汉川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材料。申请复议人汉川农行在接到清浦法院协助扣划手续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清浦法院对其罚款1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汉川农行的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七、申请人复议人:*税务局
复议决定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执复字第17号
法院认为,至于何时作出处罚,法律也无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在南市区税务局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下,宁晋县法院于次日作出处罚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法院作出处罚后所办理的协助事宜也并不能免除其之前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八、申请复议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复议决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执复41号
法院认为,本案申请复议人管委会在本院审查期间,已经按照高青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案涉款款转入该院账户,协助义务业已履行完毕,且未对执行案件造成任何影响及产生任何后果,故对其罚款决定可予撤销。决定如下:撤销(2015)高执字第265-1号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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