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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五)、(六)/李军
连载∣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五)

文/李军律师 15155206636

热点6——法院是如何审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本篇主要以最高法提审、再审案件裁判为例)

本文所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意见),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和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不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a、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8日21时25分,张莫雯之母史某芝,到医方产科就诊,其以“停经7月,阴道流水31小时”为主诉,经检查诊断:1、孕3产1孕30+5周妊娠,枕左前未临产;2、胎膜早破;3、先兆早产。2006年11月12日12时8分,史某芝自然分娩一女即张某雯,体重1000克,诊断:早产儿。2007年5月10日,张某雯在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2009年4月21日,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诊断为小儿脑性瘫痪。案经一审、二审、新疆高院再审、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案经乌鲁木齐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诉讼过程中,经祥云司法鉴定所鉴定,医方存在诊疗过错,负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医方承担40%赔偿责任)、四级伤残;该鉴定所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双方质询;新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认为医方部分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不具有客观性;祥云鉴定所又就此补充鉴定,认为不客观的这部分病历对原鉴定结论没有实质影响。
最高法裁判要旨:天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祥云鉴定所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部门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根据法院的要求,出庭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意见进行了答复。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为张某雯的病历中部分不具有客观性的情况下,天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委托祥云鉴定所对病历中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部分是否影响医疗过错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应当说,天山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完全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的规定,并无不妥。

【b、最高法意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有过错,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判令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属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并无不当】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认为医方存在诊疗过错及存在因果关系的,法院通常会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判令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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