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五)、(六)/李军(2)
案情简介:本部分采用的案例仍是上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张某雯因与乌鲁木齐雅蓝妇幼医院(以下简称雅蓝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最高法裁判要旨:就本案而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八、分析意见”明确载明“(二)早产儿体重仅为1000克,心、脑、肺各器官发育不成熟,是导致患儿脑瘫的原因。(四)医方的违规行为及诊疗中存在的不足与患儿脑瘫无因果关系”。祥云鉴定所经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与鉴定人目前脑瘫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加重了疾病发展的可能,在疾病发展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因此,患方疾病因素为主要责任,医方过错为次要责任”。原审在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采纳了上述雅蓝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鉴定结论,酌情判令由雅蓝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属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亦充分考虑了本案张某雯的具体情况,保护了张某雯的利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检察机关上述“重新鉴定”的抗诉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亦不利于张某雯实际利益的维护,本院不予支持。
【c、最高法意见:在患方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后,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虽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但客观上并未损害患方利益的,对原审举证责任的错误认定予以纠正,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案情简介:沿用上述案例。
最高法裁判要旨:根据《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原审判决在史某芝提供了其在雅蓝医院就医的证明、就医中诊疗情况的证明及张某雯的脑瘫鉴定结论,并指出祥云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后的情形下,仍作出“张某雯虽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否定了由于宫内缺氧而导致申请再审人患脑瘫的事实,但其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故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的认定不妥,检察机关对此抗诉有其道理。但纵观本案,原审法院对雅蓝医院有无过错等,已经委托祥云鉴定所作出了鉴定结论,且采纳了祥云鉴定所雅蓝医院有过错的鉴定结论,判令雅蓝医院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故原审法院虽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不妥,但客观上并未损害张雅雯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对原审法院上述举证责任的错误认定予以纠正,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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