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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五)、(六)/李军(3)
以上a、b、c案例文书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抗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地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ea23551-bb2a-4a61-a833-496d32efaa4f。

【d、最高法意见: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案情简介:2006年3月16日早晨,患者身体出现气急、心跳快等不适,约5:30分左右由吴某花护送至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急诊,住院治疗30天。2006年4月13日在院内转科途中呼吸停止,2006年4月14日10:40分临床死亡。患方认为萧山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用药不当等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死亡。诉讼中,法院委托杭州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患方诉讼请求。患方不服,向最高法申诉,结果仍是驳回申诉。
最高法裁判要旨:杭州市医学会及参与的人员均具备相关的资格,程序合法,结论有明确的依据。对杭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患方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萧山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结果: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例文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820号民事裁定书。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地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d5fc421-5994-4d08-8e5e-53b6a3564055。

【e、患方自行委托提供的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医方不予认可的,法院依法不应采信该专业论证意见,不能作为推翻原鉴定意见的证据,亦不能作为重新鉴定的理由】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宝山分院(以下简称华山宝山分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以下简称公卫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申请时提供了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欲否定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再审申请人认为根据这一新证据,上海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形式上不合法,内容上不科学、不客观、不具公信力,该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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