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医疗损害热点问题判解研究(五)、(六)/李军(4)
裁判要旨: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明鉴研究院法医意见书系原审判决生效后由再审申请人自行委托鉴定形成,且华山宝山分院、公卫中心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不予采纳。再审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准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例文书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申156号民事裁定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f、鉴定意见认定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转化为民事责任比例时,应考虑患者个人体质、原发病等自身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结合医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医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患者因腰部疼痛不适到医方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败血症,肺部感染,右踝软组织感染等。医方行抗感染治疗,但病情进一步加重、恶化。后又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2009年8月9日,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脓毒血症,双肺肺炎,右踝软组织感染。案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符合脓毒败血症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主要与其个人体质有关;重庆西南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40%左右。一审判决医方承担30%责任,二审改判医方承担40%责任,重庆高院再审维持原二审判决,后最高检抗诉。
最高法裁判要旨:患者的死亡原因系脓毒败血症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所致,主要与其个人体质和所患疾病有关;但重庆西南医院在对前来就诊的患者李安富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二审判决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重庆西南医院对患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简评:医疗损害鉴定实践中,在因果关系的表述上,认定医方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没有参与度范围或具体比例的鉴定意见时有之,法院裁判医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也不一,从全责到主责、次责的均有之。根据最高法权威裁判意见所传达的意旨,笔者认为法院在此情况下,主要考虑的就是原因力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这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评判患者自身因素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大小、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认定医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认定原则,也适用于法院对所有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中认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责任比例,法院不能当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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