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解读无锡市房地产调控新政(2017版)/陈召利
解读无锡市房地产调控新政(2017版)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2016年10月2日起,无锡市启动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新政,截至2017年5月20日止,无锡市各相关部门相继发布多份房地产调控政策,调控力度不断加码,查阅单一文件难以一窥全貌。故笔者专门对无锡市现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进行整理汇编,以供卖房人(包括开发商、存量房房主)、购房人等相关主体售房、购房时参考。

关键词一:限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开发项目)不得向同一买受人(户籍居民家庭或法人)出售多套商品住房;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二手住房。
也就是说,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无锡市户籍居民家庭来说,即不能购买商品住房,也不能购买二手住房。而对法人或无锡市户籍居民家庭来说,唯一的限制就是购买同一开发项目的商品住房不得超过2套。

关键词二:限贷
一、公积金贷款
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按不低于20%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二、商业贷款
在无锡市区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40%。

关键词三:限价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商品住房申报备案价格高于2016年10月份所在区域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统一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二、申报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且价格备案后1年内不得调高。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且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后一批次价格备案不予受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套房屋价格。

关键词四:限解除
凡解除合同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商品住房房源,均须经无锡房地产市场网(www.wxhouse.com)(以下简称“市场网”)公示,并通过抽签摇号再行销售。销售价格可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原合同成交价格。下列情况除外(其中,1和2两种情形不得超过1次):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