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指导的救济/段禹(11)
结语
行政指导,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以日渐成为各国现代施政的中心。然而在行政指导日益发展的同时,对其救济仍是一片空白,给予行政指导救济是行政知道走向成熟的标志,可以说,没有完善的救济体系,就不会有完善的行政指导制度,将行政指导救济纳入法制轨道,这不仅是现实的重要,也是法制行政的需要。
参考资料
(1)、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郭润生、宋功德:《论行政指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郭润生、宋功德:《论行政指导》
(4)、(日)南博方:《行政法Ⅰ》有斐阁1976年版。
(5)、(日)根岸哲:《日本的产业政策与行政指导》,载《法学译丛》,1992年第1期。
(6)、(美)C.约翰逊:《通产省与日本奇迹》,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中译本。
(7)、(台)林纪东著:《行政法》三民书局1988年版。
(8)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9)程雁雷、《行政法的博弈分析:以行政合同为例》载《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5月刊
(10)马新彦:《信赖与信赖利益考》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11)皮纯协、胡锦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2)信赖保护原则是德国行政法院所确立的一项制度,是指合法性、安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消违法的行政行为或在给予合理补偿下才可以撤消。
(13)叶必丰:《行政法原理》,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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