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指导的救济/段禹(9)
第一级审议:在拥有作出行政指导职权的行政机关中,应建立诸如日本经济审议会的专家审议会制度。在日本,审议会不仅在行政指导 决策过程中积极参与、配合行政主体,乃至成为左右政府决策指导的重要力量存在,而且,审议会还积极的制定各种设想和展望,为政府的行政指导决策提供示范。
中国政府行政指导决策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同日本相比尚属初露端倪,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确定了专家论证制度。该法第7条第2款规定: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可见,在行政机关中建立专家审议制度是符合现代行政发展需要的。专家审议会应当由涉及此部门的专家、学者及各界代表组成,针对行政机关的提案,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的论证,保证指导政策的内容不至于超前或落后,违法或违背规律,给接受指导的相对方造成损失。
第二层审议:在行政指导经过专家审议之后,还应充分发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对于涉及面广、影响时间长的长期远景规划性的行政指导,应该在每年人大召开时交由人大代表审议通过,并在以后人大召开时对其作用的发挥进行讨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其进行修改;对于短期内、涉及面较小的指导性意见,应征集相关行业的人大代表的意见,从中吸收合理的因素,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此外,在行政指导进行过程中,应随时征求各界代表的意见,以保证其良好运行。
公示程序:在一项行政指导作出之后,行政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以增强其透明性,在此程序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书面形式原则。书面是程序规范化的基础,口头形式难免于任意性、缺乏责任性相联系。
2、透明性原则。公示程序的核心就是增强对这一行政指导的透明性,从指导作出的理论、现实依据,作出的具体程序到行政指导的具体内容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让相对方知悉、了解此行政指导,以影响其最终决策。
3、及时性原则。行政指导决策并非行政指导的终极,行政指导只有得到有效推行,取得相对方的协助,方有实质意义。
中国有较多的行政指导只表现为内部文件的行式,并通过漫长的公文旅行始得传到基层行政机构,这一方面缺乏透明性、公开性,缺乏公正的形式;另一方面很可能因事过境迁,已无实际指导意义。此外,行政指导以利益诱导为依托,理应“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但现实中,相对方已积极响应行政指导,但诱导利益却迟迟不能兑现,这无疑使得行政指导的功能大打折扣。因此,及时性原则体现了行政指导之决策公布、推行、诱导利益兑现之及时性的要求。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