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十一: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图纸的定义(第1.1.1节第1.1.1.7条)/王冠华(3)
关于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时的处理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和此款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时,除应当承担及时通知发包方的义务外,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发现工程设计图纸有差错的,有义务及时通知发包方或者设计单位,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这是施工方应具备的起码的职业道德,也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尽的最基本的义务。如果在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后不向发包方或者设计单位提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是,不能对施工方苛以过重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审查义务,即便施工方有过错,承担的责任也不应过重,毕竟提供设计方案和图纸是发包方的主要义务[2]。
三、实务分析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施工方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江苏长诺运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海安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的运动场地施工企业,理应对于被告提供的场地是否适于铺设塑胶跑道进行必要的检测,在发现被告提交施工的场地不适于施工时,应当及时向被告提出并要求其改进。现原告疏于检测,致使水泥地基因未进行灌缝等前期处理导致塑胶面层开裂、剥离,理应认为属于质量问题而非正常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原告有关案涉工程不属于质量问题的抗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说,现案涉工程使用尚未满5年,即出现面层剥离、开裂等现象。此种现象的出现,不论是质量瑕疵,还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自然开裂及剥离,按照合同的约定,均在原告免费维修的范围之列。同时,前述现象的出现,一直持续至诉讼过程中。故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维修,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利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在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前提下,被告拒绝履行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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