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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十一: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图纸的定义(第1.1.1节第1.1.1.7条)/王冠华(4)

2.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时,因未履行及时通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义务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与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誉建筑公司)、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勘测设计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本案中,被告圣誉建筑公司发现图纸结施-21中存在标注不清的现象,在未取得兵团勘测设计院的签证的情形下继续施工,造成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休息平台的实际宽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注释】
[1]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版,P419。
[2] 参见林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P123。
[3] (2014)安民初字第0030号。
[4] (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029号。

【作者简介】
法学博士,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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