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十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第1.1.1节第1.1.1.8条)/王冠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十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第1.1.1节第1.1.1.8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未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词语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词语的界定属于新增规定。
二、理解
工程量清单,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按照填写主体的不同以及是否已标明价格等,可将工程量清单划分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所谓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本条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词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前者未标明价格;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标明价格后形成。其次,前者由招标人编制,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后者则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确认。最后,前者是在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情形下,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后者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旦承包人中标,且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即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用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总结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相关单位对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进行了修订。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随后,又批准发布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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