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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十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第1.1.1节第1.1.1.8条)/王冠华(2)
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567号公告,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内容主要涉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等等。关于主要涉及价款结算、工程量计算等内容的强制性标准,是否构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前已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工程变更的问题,包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等等。由于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价能否调整?如果可以调整的话,应当如何调整?答案是肯定的。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款等规定,其调整规则如下: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相应调低或者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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