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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十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第1.1.1节第1.1.1.8条)/王冠华(3)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三、实务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在上诉人钟年善与被上诉人肃州区水务局、肃州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工程招投标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对工程单价均有明确的约定,而且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5.1约定:“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20%,关键项目:渠道及建筑物,单价调整方式:不调整”。上述约定说明,不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程单价均不调整。
2013年1月25日,钟年善与建设方、监理方签署了《肃州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2012年度第二标段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表》,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各方均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是按照工程量乘固定单价的方式计算工程款,按此方法,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也随之增加,并不会因工程量的增加而影响上诉人的利益。项目部按照上诉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工程款,符合双方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项目部虽认可部分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整,但双方并未约定调整工程单价,故上诉人以工程地点、内容、等级质量变更、施工难度增加为由,要求变更工程单价,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在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银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当庭确认,董坪2号左幅特大桥、大仑尾2号大桥系福银公司因安全等原因变更设计,将路基变更为桥梁。原审法院认为,从路基变更设计为桥梁,属于工程重大变更,且合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约定“按上项金额的10%作为不可预见因素”,而从路基变更设计为桥梁,变更金额远超合同约定的10%,故两座桥梁的变更作为施工方的中铁公司是不可预见的,相关施工结算等行为不受合同约定条款的限制,应由双方另行协议补充。中铁公司按照福银公司的变更设计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多次协商,除结算价格外,双方已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两座桥梁的应付工程款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即投标时交通部定额及其编制办法确定,万隆公司按此标准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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