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与犯罪论体系统一论/肖佑良(6)
犯罪论体系必须遵循从原则到例外的逻辑架构。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定义的本文与但书,就是原则与例外的有机统一,决定了犯罪认定的路径是从原则到例外的有机统一。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真实内涵的一部分。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设计,是个天才而奇妙无比的构思,其优越性远超德日刑法的犯罪概念。然而,对但书存在诸多模糊认识,甚至有人认为但书不靠谱。当然,所谓的不靠谱,完全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罢了。
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该体系运行时,强调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都只是在内容上实现统一,并没有在形式上实现统一。最突出的表现是行为的客观方面与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分离的,中间间隔了一个行为主体。这是四要件体系第一个重大缺陷。还有,四要件体系给人的印象是闭合的,除了犯罪主体责任能力欠缺尚且能够出罪之外,其他的例外情形出罪都没有设置出口。换言之,四要件体系在原则与例外的处理上,存在第二个重大缺陷。针对这两大缺陷,四要件有必要作出调整:一是将行为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放在第一组,这是犯罪的事实要件,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二是犯罪客体与犯罪主体放在第二组。其中,在犯罪客体内部增加一项量的规定性,命名为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该指标值为两项内容相加的和值。其中第一项内容,为第一组主客观相统一行为之负能量,另一项是外因附随因素引起行为所产生的正能量。之所以要这样修改犯罪客体要件,是因为我国采取质+量的立法模式,犯罪的最终成立,不仅要考虑原则,还要考虑例外情形中附随因素。犯罪主体要件,将主体及其身份部分转移到客观要件中去,仅保留责任能力一项,仍然保留原名称。结果四要件演变成为:
第一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强调主客观相统一)
第二组:犯罪客体(本体负能量+附随因素正能量),犯罪主体;
其中,第一组为事实要件,主客观相统一,代表事实罪;第二组为评价要件,客体与主体齐备,代表评价罪。喜欢阶层的人,亦可理解为事实罪、评价罪两个阶层。四要件修改后,我国德日派学者对四要件体系的全部责难,轻易就化解得无影无踪,而且整个体系仍然保留了简便易学、准确高效的优势。修改后的四要件与直接定性法结合起来,刑法适用将变得非常简单。具体操作就是,眼光始终停留在案件事实上,不需要离开半步,需要作出判断的全部四个要件,都必须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归纳出来,这样定性的结论必定是唯一的。一个案件定性,既符合事实,又符合法律,正确答案必定是唯一的。这才是实事求是,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案件定性没有对与错,只有合理与不合理的所谓德日刑法理论的传统,从根本上就是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对于占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普通案件,不存在附随因素,只要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了,就可以认定犯罪成立。第二步客体要件与主体要件不需要判断,默认成立,真正实现案卷阅完,定性随之确定。遇到有附随因素的疑难案件情形,第一步成立后,将外因的附随因素纳入客体要件,考察附随因素使危害行为产生的正能量与危害行为本身的负能量抵消情况。将内因的附随因素纳入主体要件考察。若正能量能够抵消大部分负能量,则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之情形;若正能量不足以抵消大部分负能量,则仍然满足犯罪客体要件而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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