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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与犯罪论体系统一论/肖佑良(8)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毫无意义。从两者处理绝大多数案例得出相同结果来看,应意识到两者是有机统一的,是同时存在的,是烟与火的关系。因此,行为无价值论也好,结果无价值论也罢,都是以偏概全的理论。我国德日派学者把它作为研究生的必修课程,甚至鼓吹学派之争。德日理论的所有学派之争,不管是争出来一个通说的,还是没有争出来一个通说的,其实质无一例外,都是以偏概全的,毫无价值可言。学派之争除了把我国刑法学带进沟里去,不会有任何积极意义。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些鼓吹学派之争的人竟然是打着拯救中国刑法学的旗号这样做的。
阶层体系的改造。弄清楚了阶层体系的固有缺陷,修改阶层体系就水到渠成了。首先,鉴于主客观统一,行为的故意、过失必须回归到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结果有责性阶层演变成为仅考虑例外情形的阶层。其次,现有阶层体系的违法性阶层本身就是考虑违法阻却事由的,也是考虑例外情形的。因此,违法性与有责性,其实是同一个阶层,都是例外情形的阶层。结果,三阶层(二阶层也一样)就演变成为如下体系:
第一步:构成要件符合性(强调主客相统一);
第二步: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责任阻却事由)
这个体系与大谷实教授的体系相似,主要差别就在于违法性的判断。该体系是同时考察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进行违法性判断的,大谷实教授的体系只考察结果无价值论,进行违法性判断的。如果对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重新进行分类,也分为内因与外因,让有责性仅仅考察内因,即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其他外因由违法性负责考察,那么修改后的三阶层体系与修改后的四要件体系完全相同,并且与英美法系的双层次体系完美对接,三者的形式与实质没有差别,差别只是实现的方式略有不同而己,这就实现了世界上三大犯罪论体系的大统一。随着刑法解释的边界统一确定,犯罪论体系的架构统一确定,不同法系之间,甚至相同法系之间,彼此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传统格局,有望彻底打破,全球各国刑法学之间的互联互通将成为现实。
我国某些留德留日的学者对源自德日的阶层体系顶礼膜拜,对源自苏联的我国四要件体系嗤之以鼻。事实上,四要件体系与阶层体系比较,阶层体系除了原则与例外处理得较好之外,虚拟化特征明显的阶层体系所固有的争议性,使得阶层体系的实用性大打折扣,乏善可陈。为阶层崇拜者津津乐道的所谓层层递进的逻辑性,实际是子虚乌有的幻觉。四要件是特拉伊宁教授从阶层体系改进而来的,这个体系最突出的成就是废除了没有任何价值可言的学派之争,使得刑法理论与适用在简便化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意义深远。当然,特拉伊宁教授的改进并没有做到尽善尽美,四要件体系主要考虑了犯罪的形式特征,没有考虑犯罪的实质特征,与中俄刑法采取的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概念并不匹配,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为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攻击四要件提供了口实。另外,在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上,中俄四要件体系与阶层体系本来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由于阶层体系的开放性结构,使得附随因素容易被纳入其中考察,相当于设置了脱罪的出口,而相对封闭的四要件却没有将附随因素纳入体系中考察的机制,就没有设置脱罪的出口。这个缺陷成为我国德日派学者猛烈攻击四要件主要着力点。不过,综合起来比较,四要件体系仍然比阶层体系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就是简便易学,准确高效。四要件修改后,阶层体系更是望尘莫及,无法抗衡。因此,主张中国刑法理论应该移植德日体系,用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取代四要件的论调,已经丧失了所有的正当性及其理由,是需要我们反思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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