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评《刑法学》第五版(上)中的部分案例分析/肖佑良(4)
掌握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直接因果关系,在实务上具有重要意义。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多行为案件,直接因果关系相当于刑法适用的指南针,根据实行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因果关系原理,使得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一目了然。相比之下,按德日理论操作起来,那个具体行为才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搞半天仍然分不清楚的情形,是时有发生的。
上述德国判例的争议,在我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无论司机遵守保持距离的规则与不遵守保持距离的规则,都必须确保安全才能超越骑自行车的人。超车轧死了骑自行车的人,一般至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不存在遵守了保持距离的规则,被害人因醉酒被轧死了就白轧死了这回事的。
推人入水的案例中,A将水性不好的C推入水库的行为,就是实施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A没有预料到C能有机会抓住一块救命木板,那是A意料以外的,但不影响A推人入水故意杀人行为本身的性质。B实施抢走救命木板的行为,B明知C身处险境,木板是C救命的唯一工具,B将木板抢走,同样属于利用C的危险处境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A、B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只是非共同犯罪而己。
妻子杀害丈夫案例中,准备毒咖啡的行为并且放置在家里,这本身就是以投毒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了。投毒杀人,在家庭环境中不需要投毒者一定要将有毒咖啡用手递给被害人,将有毒咖啡放置在桌上让被害人自己喝,与行为人将有毒咖啡递给被害人喝,行为性质完全是一样的。本案张教授认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法理上不成立,因为本案中妻子仅有一个投毒杀人的实质行为,并不存在有刑法意义的过失行为,故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罪,只构成故意杀人一罪。

过失向故意转化。甲系乙聘请的家庭保姆,负责处理家务和照顾两岁多的儿子丙。某日下午五点半左右,甲给丙喂桂圆时,不料桂圆核卡住丙喉咙无法吐出,甲随即将丙送往附近的药店救治。甲怕承担责任,向药店工作人员隐瞒了丙被桂圆核卡住咽喉的事实。返回乙家后,甲又向赶来的120急救医护人员隐瞒真相,致医护人员无法采取针对性的急救措施,延误抢救时机。丙被送往某市儿童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日十点半因异物吸入、窒息、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甲将有核的桂圆给丙吃,导致桂圆卡住丙的喉咙无法吐出时,就对丙的生命产生了危险。如果甲对医护人员说出真相仍然未能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本案的甲怕承担责任,没有说出真相,虽然他并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但对结果持放任态度,应认定为间接故意的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P298)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