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刑法学》第五版(上)中的部分案例分析/肖佑良(7)
中止犯造成损害的,既包括犯罪实行行为本身直接所造成的损害,也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后危害结果最终发生前,行为人及时悔悟,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刑法学》第五版认为,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情形,不算是中止犯“造成损害”的情形,故这种情形的中止犯应该免除处罚的观点,应是法律解释有误。因此,上述使用煤气杀人的案例,行为人悔悟后砸破门窗救人造成财物损失的,仍然属于中止犯造成的损害,这种情形不宜免除处罚而只能是减轻处罚。花3000元让对方放弃强奸的案例,所谓单纯放弃强奸的行为即可成立中止犯,而这种单纯放弃强奸的行为不可能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之观点,更是片面性评价,将整体行为割裂开来的结果。事实上,该案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放弃了,原因是行为人犯罪故意发生了转变,由强奸故意转化为抢劫故意,行为人利用了先前的暴力行为所造成被害人人身自由和精神被强制的状态,形式上双方是交易,实质上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财物,故行为人只成立抢动罪一罪,不成立强奸中止,更不成立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的强奸中止犯。假如成立免除处罚的强奸中止犯,那么被害人损失3000元竟然无人担责,这样的结论无法让人接受。
张某对李某突然张开双手扑向被害人李某,企图以惊吓方式抢包的案例。该案应当成立抢劫未遂,而非抢劫中止。本案李某遭到突然袭击,并没有惊慌失措,她采取了最为恰当的方式立即蹲下并大声呼叫求救。事实上,被害人自救的方式是有效的,从本案行为人很快就被巡警抓获归案看,意味着案发当时,行为人突然张开双手扑向被害人,结果失算扑空,被害人避开行为人后立即大声呼救,行为人迫于无奈只好放弃抢劫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并没有被突然而来的袭击所吓倒,相反采取了有效的反抗对策自救。本案中行为人是预为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而不是能为而不为(犯罪中止),故本案司法处理认定犯罪中止,法律适用有误。至于张教授认为应当成立免除处罚的抢动中止犯,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中止犯的立法宗旨。
共同犯罪条文中增加一个“去”字,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而不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去犯罪”。所以,该款规定并没有否认共同犯罪是一种不法形态。(P382)
例如,甲潜入丙家盗窃时,刚好被乙发现。乙知道甲将要实施盗窃行为,就主动为甲的盗窃行为望风,但甲对此并不知情,乙的望风行为在客观上也没有为甲的盗窃起作用。按照传统的认定方法,乙实施了帮助行为,且有帮助故意,故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是,乙的行为与甲的盗窃他人财物的结果之间,缺乏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事实上也没有促进甲的盗窃行为。对乙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并没有根据。P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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