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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刑法学》第五版(上)中的部分案例分析/肖佑良(9)
上述乙主动为甲盗窃望风的前后两个案例。前一个案例中,乙的行为与甲的盗窃,表面上看缺乏物理因果性与心理因果性,乙没有起到促进甲盗窃的作用。其实不然,乙的望风行为客观上提高了甲盗窃行为的安全度。乙明知甲实施盗窃行为,仍然暗中放哨保护甲不被发现和抓捕,为甲的盗窃行为提供了无形的安全保障。乙主观上有帮助甲实施盗窃的故意,客观上有帮助甲实施盗窃提供了安全保障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甲不知情,不成立共同犯罪。考虑到乙主要是片面提供帮助保障,并不参与分赃,作用相对较少,可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后一个案例中,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盗窃提供了有形的保障,乙的帮助行为与甲的盗窃行为具有物理上的因果性,故乙应当成立盗窃罪。张教授认为前一个案例不构成盗窃罪,后一个案例构成盗窃罪,自相矛盾。这两个案例中乙的行为性质完全是相同的,只是作用大小不同。
甲乙同时开枪但不能确定谁打中丙的案例。丙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倘若认定甲乙都未遂,定性就无人对丙死亡结果负责,显然不符合事实。应将甲乙同时开枪视为一个行为整体,该行为整体直接导致丙死亡结果发生,两人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都是既遂。由于甲乙无犯意联络,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只能成立同时犯。不过,考虑到毕竟只有一人打中了丙,这种情形下的同时犯量刑,有必要留有余地。也就是,定性都认定既遂犯,量刑都按照未遂犯处理。这样的处理,表面上似乎与原则有矛盾,其实则不然。因为特殊情形,原则本身就是不能适用的,只能实事求是地参照适用。
甲教唆乙强奸的案例。“如果你强奸了丙,丙自然就会和你谈恋爱。”甲先前这么一句玩笑话,竟然能够引起了所谓的阻止义务。倘若不履行阻止义务,就可能成立强奸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或者共同正犯。这种观点,违反了玩笑话不可能构成犯罪的常识。其实,在《刑法学》第五版中,违反常识的案例不是个别,而是时有发生。再例如:医生甲想杀害丙(起先住在医院A病房),便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让乙给A病房的患者注射。由于丙换了病房,乙到A病房后实际上给新来的患者丁注射了毒药,导致丁死亡。笔者认为,这个案例根本不可能发生,完全是凭空臆测的。医生只开处方,不会亲手将毒药交给护士去注射。再说护士注射有严格操作规程,不存在不知情的可能性。至于将注射给A的药物注射给了丁,除非是天方夜谭。因此,该案例的论证与结论,纯粹是以虚构的事实空谈理论,毫无价值可言。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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