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股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救济公司纠纷不利判决?/赫少华(2)

再审申请人如认为达县大家食品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另行提起诉讼【小编注:譬如股东代表之诉、决议效力之诉等】。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刊登的云南高院(2016)云民终326号案例(作者:汤莉婷)

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此类诉讼审理的难点,其判断标准是生效裁判是否为该第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

法院认为,公司股东认为公司经营行为侵害其利益,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公司股东可依《公司法》规定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而不能直接否认公司对外作出的经营行为。

龙逸公司与顾友华之间的系列合同并未对宋云刚设定任何权利义务,(2014)曲中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亦未判决宋云刚承担责任,根据民事法人独立原则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宋云刚并非该生效判决的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

宋云刚作为龙逸公司的股东,其与龙逸公司之间股东权益的法律关系和龙逸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两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即宋云刚不属于“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刊登的北京一中(2014)一中民初字第1039号案(作者:杨力)

对于与公司利益一致之股东,其利益在原诉中已被代表的情况下,不得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股东利益与公司存在共同利益,股东意见已为公司所代表,则该部分股东不能再以股东身份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否则,可能造成与公司相关纠纷案件败诉方,均利用股东身份再次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同一案件启动二审审判。

其实,该说理释明角度,与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与公司作为起诉方交叉错叠时的处理意见类同,见《上海律协公司法诉讼实务(2017年5月)|课后笔记》。

◆赫少华律师,联系方式:138-1682-3849,邮箱:hsh@yuanwenlaw.com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