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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之冲突法评论/吕岩峰(10)


就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现状而言,不仅大多数国家尚未在立法中作出规定——这意味着,大多数国家还没有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它们在司法实践中也仅仅实施内国的知识产权法,根本不考虑外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而且,即使在其立法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国家,也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和程度上承认外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这表明,要在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建立起完备的法律适用规则和制度,还需要漫长的时间和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同样有理由相信,冲突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必将愈益有所作为。

注:

[①]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1页、第260页;又见姚壮、任继圣著:《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6页、第160页。


[②]参见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3页。值得注意的是前引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1989年修订本也反映了这种动向,见该修订本第281—282页。


[③]、[④]、[⑤]、[①⑨]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第6页、第6页、第361页和第372页。

[⑥]、[①①]、[①②]、[①④]参见魏启学译、〔日〕纹谷畅男编:《专利法50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85页和第288页,第288~290页,第286页,第285~286页。

[⑦]、[⑩]见余先予主编:《冲突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215页,第220页。

[⑧]参见〔英〕莫里斯著:《法律冲突法》(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3页;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⑨]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
[①③]参见韩德培:《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载《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①⑤]参见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84页。
[①⑥]参见〔法〕亨利·巴迪福著:《国际私法各论》(台湾译本),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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