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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十三:通用合同条款关于预算书的定义(第1.1.1节第1.1.1.9条)/王冠华(2)
根据上述分析,本条所界定的“预算书”,原则上是指施工图预算。在我国建筑实践中,因建设工程涉及的种类不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也多种多样。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合同中约定按照合同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方式。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预算书(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具体的结算方法和标准。换言之,总价合同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或者评估就可以确定一个总价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按照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应予以支持。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时,对设计变更部分合同未约定结算标准或方法的,或者约定不明,也不应导致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只是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无论本条界定的“预算书”,或者建筑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预算书”、“工程预算”、“工程预算书”,等等,不应仅从其形式对其性质进行界定,更应关注该等文件的实质内容。

三、实务分析

1.预算书未按照全部施工图纸编制,其投标总价并未包含投标报价之外施工图纸中的其他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在合同约定了实际施工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另行计算的,应从其约定。

在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源公司)与湖南千足珍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千足珍珠公司)施工合同纠纷[1]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湘源公司按照千足珍珠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本案诉争工程图纸,将图纸中的部分工程项目抽出之后对其余的工程项目编制了工程预算价格再进行的投标,该预算价格中,湘源公司将每一项工程项目的面积、工程数量、单价及工程价格以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数量(价格)汇总表、工程预(结)算表、工程造价表、主要材料汇总及价差调整表的形式详细清楚的予以了体现,并在编制说明中声明本工程未计算在内的部分工程项目有土方开挖、所有图纸所设计的保温工程、所有附属工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湘源公司的投标文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由湘源公司中标,并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湘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此后,湘源公司与千足珍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投标书及其附件、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本案中,千足珍珠公司招标文件确定的6864000元招标标底上限并没有按照全部施工图纸编制预算,湘源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时所确定的6864000元投标总价也是参照千足珍珠公司招标标底的上限值而作出,该投标总价只是对施工图纸部分工程量编制的投标报价预算价款,对于其余项目则未编制工程预算价格也未进行报价,千足珍珠公司对于这一情况是明知的,并且双方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23.2款约定了“如工程(量)发生增加或减少,其价格按定额相应增加或减少价格”,应视为千足珍珠公对湘源公司投标报价工程量价款的肯定与承诺。此后,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实际施工时与签订合同时的工程量发生变化,由此引起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相应增加或减少”,并且双方在《后期工程承诺书》中再次约定“工程未计算增加的实际工程量另行计算”,千足珍珠公司还在2011年8月8日对湘源公司的回复函中要求“湘源公司按照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投标报价书等为依据重新办理决算,对原投标报价书中漏项项目作为增补项目、已报价未施工的项目作为扣减项目”办理竣工结算。以上事实均进一步证明湘源公司与千足珍珠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6864000元工程价款只是施工图纸中部分工程量的固定价格,未包含投标报价之外施工图纸中的其他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综上,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6864000元,加上施工图纸之外施工量即签证单部分工程价款以及湘源公司按照图纸施工的合同固定价之外的工程量价款,再扣减湘源公司对投标报价工程量未施工部分项目的工程价款的方法并结合双方的后期补充协议及相关政策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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