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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及其完善/付小卫(5)
3.程序方面需要明确的第三个问题,是如何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法律手续问题。有关执法机关的解释规定:“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原关押监狱发现罪犯骗取保外就医的情况后,应立即将罪犯收监,并提出该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意见,报请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决定后,在执行通知书和释放证明书上注明扣除时间和新的刑期截止时间,并将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报原判人民法院和驻监检察机关。” ③本解释关于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意见是正确的,报请省监狱管理局的程序也是必要的,值得商榷的问题是,省监狱管理局是否有权作出决定改变原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刑期截止时间。我们认为,刑罚执行通知书是原判人民法院作出的,只有原判人民法院才有权变更原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因此,由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决定,改变原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刑期截止时间,然后再报原判人民法院和驻监检察机关的做法欠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省监狱管理局对于收押骗取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狱关于改变刑期截止时间的意见,表示同意,然后提请原判人民法院予以改变。原判人民法院再以公函的形式告知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省监狱管理局意见,并写明变更后的刑期截止时间。具体收押该罪犯的监狱在接到省监狱管理局转来原判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变更原判刑期截止时间的公函后,再将该公函抄报驻监检察机关,并在未来的释放证明书上注明扣除的时间。
4.程序方面需要明确的第四个问题,就是保外就医的罪犯,在保外就医期满前擅自外出不归,在发现其下落时已临近甚至已超过释放日期,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将保外就医罪犯擅自外出,至保外就医期满仍不回归的行为视为脱逃行为,将其尚未执行的刑罚和脱逃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④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的。因为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罪犯在保外期间并未被关押,其擅自外出不归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脱逃罪。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首先将罪犯抓获押回,查明该罪犯在外出期间是否有新的犯罪行为、然后再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罪犯在外出期间没有新的犯罪行为,可参照前述处理罪犯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程序,将其自保外期满至被抓获前(如果抓获时已过释放日期,则至释放日)的期间,从其刑期中扣除,然后将释放截止时间向后顺延。而如果在外期间有新罪发生,则应由负责审判新罪的法院,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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