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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十四: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其他合同文件的定义(第1.1.1节第1.1.1.10条)/王冠华(2)
最后,“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三、实务分析

1. 招标文件未经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文件构成,当招标文件写明的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不影响备案合同相关内容的效力。

在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鞍山华创德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二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备案合同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明确,“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故招标文件并不在该合同项下明确的范围内,因此,招标文件不是备案合同的一部分。当招标文件写明的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不影响备案合同相关内容的效力。因此,建设公司以招标文件与备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为由,请求认定备案合同管辖条款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会议纪要经当事人约定纳入其他合同文件并作为绿化部分工程的计价依据,对当事人双方产生合同约束力。

在重庆市云阳县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红叶建司)与重庆市云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会议纪要确认的绿化部分的价格应作为绿化部分工程的计价依据。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第5.1条、25条的约定,双方对于绿化部分工程的财评预算报告是双方绿化工程的计价依据。而会议纪要又是根据财评预算报告的计价原则作出的审核和确认,该会议纪要并未违背财评预算报告的计价原则,也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故会议纪要应作为双方绿化部分工程的计价依据。四川红叶建司虽然认为苗木实际采购价格明显高于预算价,并对此提出异议,但其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应按苗木实际采购价结算的事实依据,故四川红叶建司上诉请求不应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原则计价,而应按照实际价格计价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注释】
[1](2014)民一终字第00067号。
[2](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44号。

【作者简介】
法学博士,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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