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当庭被打事件的法律思考 ——从“4.22”江西律师被打案说起/万山红 律师(2)
法庭上殴打律师,事件发生地在法庭,被打的是执业律师,侵犯的是法庭秩序、法律权威和律师人身权利等复杂客体,不是律师人身权利的简单客体,因此事件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具有不同一般的特殊性和严重性。
(一)法庭上殴打律师,侵害的是法庭秩序和法律权威。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条规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扰乱法庭秩序,实质上是不尊重法庭权威。不尊重法庭权威,源于不尊重法律、蔑视法律。法治国家,必须信仰法律。若法律被蔑视,以法依治国将成为空话。
在法庭上殴打律师,表面上打的是律师,实质上打的是法庭和法律,暴露的是对法庭和法律的极大蔑视。受伤害最大的,不是被打的律师,而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法庭是最讲法律、最讲公正的地方。在法庭上殴打律师,实际是以暴力破坏法庭秩序,以暴力藐视法庭权威,以暴力挑战整个司法制度,最终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公信力。
(二)法庭上殴打律师,是对律师群体的伤害。
当庭殴打律师,受伤害的不是律师个人,而是整个律师群体。
律师是社会中特殊的法律执业群体,是非公务员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不是公务员,手中没有任何国家权力,却与掌握国家司法权力的公务员一样,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肩负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重大责任。
律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崇尚法治的国家,必然重视律师的地位。律师地位的高低,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国家的法治水平。法庭上打律师,实质上打的是全国律师的声誉,打的是整个律师群体。
三、事件原因分析
律师在法庭被打,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到底,最缺少的是法律的特别保护,是立法上对律师执业的人身保障。
《律师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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