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当庭被打事件的法律思考 ——从“4.22”江西律师被打案说起/万山红 律师(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实施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现有立法,虽然字面上已将律师执业人身权利列为保护对象,但均缺乏可操作性,没有配套措施,没有切实可行的救济措施,无法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律师被打,特别是在法庭上被打,连有关维权热线和邮箱地位都没有,这些规定形同虚设,成为空中楼阁,难以发挥作用。
目前,对律师当庭被打,最有力的保护,当属《刑法》第309条,规定对当庭打“诉讼参与人”( 当然包括律师),可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虽说是最有力的保护,也谈不上对律师的特别保护。
该条文列明的犯罪对象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在这里,对“司法工作人员”是明确的特别保护,而“诉讼参与人”虽也包括出庭律师在内,却抹杀了律师执业的法律特性,抹杀了出庭律师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本质区别,将出庭律师淹没在“诉讼参与人”之中。显然,对出庭律师的保护,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特别保护相比,完全不在同一水平,忽视了对执业律师应有的特别保护。因此,提议国家立法机关修改该条文时应将“出庭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列为同等保护对象,使律师执业人身安全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此外,多种律师执业内外因素的不利影响,也是出庭律师被打的重要原因。如现实中受害者忍气吞声,不敢声张。律协组织没有维权热线和邮箱地址,规章形同虚设,职责难以落实。当前法律共同体的脆弱无力、执业环境的混乱无序等因素,也使律师这个法律界的“弱势群体”,容易成为侵害、打压的对象。
四、首例成功维权案例
湖南省益阳市“6.1”当庭殴打律师案,经多方努力于2016年6月2日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正式立案,成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以来,全国首例成功维权案例。
据报道, 6月1日上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冷市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普通合同纠纷案,被告周某等人,因不认可原告谌某及其代理律师周某出示的证据,突然冲上去打人,用审判席上的牌子往周律师身上划。不听法庭工作人员劝阻,继续殴打,使周律师脸上、手臂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法庭工作人员也被打伤。在派出所被告周某等人还扬言要打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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